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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检说法】开车门引悲剧,师傅你长点心吧!
2020-10-19 17:17:00  来源:盐检说法

  随着车辆普及程度越来越高,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相对于普通的交通事故,许多人头脑中还没有形成开车门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个概念。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已经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开车门妨碍他人通行已经确定为交通违法行为。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建湖县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外滩1981咖啡厅门前路段,未能紧靠道路右侧且在未能确保乘坐人开关车门安全时临时停车,轿车乘坐人薛某某在开左后车门时,与沿滨河路由北向南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王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死亡。经建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依法审理,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在此,不禁有人要问,明明是乘坐人薛某某开车门使得被害人王某某与车相撞而趺地致死,为啥要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检察官告诉你,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比乘坐人有更大的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首先,驾驶人具有专业的驾驶技能,熟悉道路行驶法律法规;其次,车辆的行驶、停靠等“控制权”掌握在驾驶人手中,在没有乘坐人强行要求不合法的停车情况下,停靠是否合法完全由驾驶人来控制;再次,当乘坐人开车门下车前,驾驶人应提醒其注意后方安全。因此,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驾驶人,未能紧靠道路右侧且在未能确保乘坐人开关车门安全时临时停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是正确的。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1.车辆上路行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莫让一时的随意造成双方家庭的不幸。

  2.切记不要酒后驾车,再多的赔偿也无法挽回身体的创伤。 3.即使是乘坐人,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应该怎么做?

  1.停在正确的地方即便需要在路边紧急或者临时停靠,停车的地方也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最重要的是禁止将车辆停在行车道上。

  2.车辆未停稳,严禁开车门上下人驾驶人应提前提醒乘坐人,特别是后排乘坐人,必须看清车辆前后左右来往行人、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开门下车。停车时要和路牙保持距离(20―30厘米),不随意开左车门,除了驾驶人外,乘坐人尽量从右侧下车。

  3.后视镜和回头看能帮到你驾驶人和乘坐人千万不要一把推开车门,而是在开车门前通过看后视镜和回头看观察后方来车情况,应先开一条缝观察路况,同时也是提醒路过的骑车人慢行。

  4.少点急躁多点耐心驾驶人、乘坐人看到有骑车人经过时应该耐心等待,待骑车人经过再开车门。如果开车门发现情况应立即关车门。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该怎么做?

  1.以慢为主非机动车驾驶人路过停在路边的车辆时,减速慢行,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和打的双闪灯的车辆,防止车门突然开启。

  2.别和车辆靠太近经过机动车辆时观察周围车辆,尽量避开车辆多的地方,择道而行,别和车辆靠太近。

  3.保持距离大部分汽车的车门打开宽度在80-100公分,所以距离汽车的位置在1米以上才能确保安全,注意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

  编辑:刘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