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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检说法】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非受贿行为“免死金牌”!
2020-12-08 14:22:00  来源:盐检说法

  不少人有个误区,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面临职务犯罪的风险,民营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赚赚外快,似乎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误认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与违法犯罪扯不上关系,殊不知这些“外快”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也会受到法律制裁。近日,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回顾

  2018年至2020年,徐某在担任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经理期间,利用其采购零配件的职务便利,在为公司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索取、收受4家供货单位回扣共计人民币15余元,违法所得均被徐某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2020年11月4日,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非受贿行为的“免死金牌”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具体来说,该罪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该罪刑罚以犯罪金额为标准划分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个档次,“数额较大”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人民币6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哪些人可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除了本案中像徐某这样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还有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医疗机构中的义务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委会、居委会等常设性组织的工作人员等等。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理解误区

  1、“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有允诺行为,不要求是否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不要求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到利益。

  2、法律规定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犯罪构成。

  财物具体包含什么?

  包括金钱、实物或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旅游费用、信用卡等等,收受银行卡的,不论是否实际取出或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古语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无论事大小,无论位高低,收受贿赂,都不该为之。

  编辑:于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