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利息产生了所得税,张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要承担数万元的滞纳金。
2012年下半年,吴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了7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至2017年5月,吴某偿还了部分利息后,未再归还任何款项。张某遂诉至法院,2018年1月3日,法院判决吴某按期偿还张某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2月,因吴某未及时还款,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0月,该案执行完毕,张某收到执行款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57万余元。
今年2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开展以民间借贷利息所得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活动,在调取卷宗时发现,张某在取得57万余元的利息所得后,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所得收入利息和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该院审查后认为,职能部门未能及时采取征管措施,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今年4月19日,该院向税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将张某所欠税款征收到位。税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除通知张某限期申报利息个人所得税外,还要按日加收滞纳金。目前,张某已到税务机关上交滞纳金3.9万余元,加上个人所得税共计16万余元。
据了解,雨湖区检察院自今年2月启动“国土国财”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至9月20日,已督促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及滞纳金57.8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