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规范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射阳县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20名。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健全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工作目标,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严格选任程序、选任条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好、纪律严的高素质听证员队伍。
二、选任机关
听证员由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负责选任管理。
三、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经验和能力;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的党政部门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4.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听证员职责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听证员职责
1.听证员将受邀参与本院组织的检察听证活动,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3.听证员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严格保守在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五、履职保障
听证员因参加听证工作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检察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六、
任职期限
本届听证员任期五年,听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七
、选任
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员选任工作公告,公告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至5月17日。
(二)自荐推荐。公告发布之日起,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自愿到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自荐报名,检察机关也可以商请机关单位和基层组织进行推荐。自荐、推荐人员填写《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推荐)表》,于2022年5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至射阳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或将《报名表》填好后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444865887@qq.com。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需加盖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章。
(三)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听证员候选人,并对听证员候选人进行考察,确定拟任听证员人选。
(四)拟任公示。拟任听证员人选将通过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将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并制作、颁发听证员证书。
联系人:马冬梅
联系电话:0515-82323535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