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将公益诉讼工作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健康发展,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维护办案秩序和安全的重要力量,积极适应新时代检察事业发展要求,主动参与开展公益诉讼活动,发挥司法警察独特职能作用,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是司法警察可为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有生力量。当前,在公益诉讼中检察人员主要从事公益巡查、调查取证、询问约谈、出席法庭等工作。而整个公益诉讼工作是在民行部门主导下进行的,当前民行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且公益诉讼调查取证范围广、难度大、证据繁杂,司法警察之前在协助反贪、反渎部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若将司法警察编入公益诉讼办案组,从事参加公益巡查、协助调查取证、保护出席法庭人员安全等工作,定会成为保障公益诉讼工作的有生力量,成为检察官开展公益诉讼活动的有利“帮手”。
二是司法警察可以为公益诉讼提供安全保障。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生命线。公益诉讼通常是针对危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利益的行为,如像环境污染、药品食品安全等这些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受害范围广,人员多,不确定性强。同时,也是关系生产者、经营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利益冲突矛盾尖锐。诉讼秩序是否正常、检察人员人身安全是否得到保障,直接关乎到公益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有司法警察的参与可以有效保护检察人员人身及卷宗材料安全,维护办案现场秩序稳定,及时排除不稳定因素,保障公益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三是司法警察可以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的进一步加强,人员素质、警务装备、执法环境各方面逐年改善,已完全具备了执行公益诉讼活动中事务性、执行层面性工作的主客观条件。当前,许多检察院在不断探索司法警察直接参与调查取证、从事对案件现场进行视频、图片等证据的拍摄制作、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的调取、查询等工作,拓展了司法警察履职的深度和广度,使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与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相协调。
四是司法警察可以为公益诉讼提供程序性保障。公益诉讼过程中时常会遇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千方百计阻扰检察官履职,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极大阻力。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具有国家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武装力量,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采取劝告、制止、控制等强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促使其积极配合检察人员的工作。
二、司法警察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司法警察在公益诉讼中的职权,在理论上有“公益诉讼参与人”和“公益诉讼调查人”之说。而笔者认为应将司法警察定位为追诉者这一角色,理由有三:一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法定职责是检察权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参与人;第二,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司法警察是检察辅助人员,代表检察机关履行法定的职责,履职结果归属于检察机关;第三,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直接目的是维护办案秩序,保护检察人员人身及卷宗材料安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但是,最终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伸张社会正义。
三、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工作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是司法警察执行任务前要落实安全预案。在参与公益诉讼工作前,应当及时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基本案情、执法环境等相关情况,明确法警的主要工作任务,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必配的警用装备。
二是司法警察执勤过程要文明、规范。参与公益诉讼工作要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无特殊要求,应着法警执勤服。对待当事人要举止文明、用语规范;对阻碍调查取证、危害检察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先警告、劝告,再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重要执法执勤环节,应当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全程。
三是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能要提高。实践中,办案部门希望司法警察能够更多的发挥辅助作用,来减少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是,当前部分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人员老化严重,业务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办案调查工作需要,相关保障工作深入开展难度比较大。所以,司法警察要不断提升基本功,提升警务技能,掌握基本的办案技巧,不断提高办案能力水平。